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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 5009.206-2026)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6-09-22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复制网址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 5009.206-2026)解读材料

(一)标准的修订目的及原则。河豚毒素是自然界中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类神经毒素之一,每年都有因食用含河豚毒素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甚至出现死亡病例。河豚毒素不仅存在于野生河豚鱼和织纹螺,还存在于贻贝等双壳贝类、玉螺等腹足类、虾蟹等甲壳类、马面鱼等海鱼类,以及相关的腌制、烘烤食品中。原标准的适用范围仅包括河豚鱼、织纹螺、虾、牡蛎、花蛤和鱿鱼,未能覆盖全部高风险食品种类;标准中净化所采用的免疫亲和柱受柱容量和保存条件限制,影响了标准检验方法的检测时限和检测效率。本次修订解决了上述问题,建立了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检测方法,为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市场监管等提供快速、准确、有效的检测技术支撑。

(二)标准适用范围。该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方法。第一法液相色谱法和第三法小鼠生物法适用于鱼类中河豚毒素的测定。第二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适用于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第四法酶联免疫吸附法适用于鱼类中河豚毒素的筛查测定。

(三)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该标准相较于原标准,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第二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的试样提取和净化前处理方法,采用酸性甲醇水溶液提取,乙腈沉淀蛋白质后阳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净化,提高了结果的准确性。

(四)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验证参数。该标准通过优化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的试样提取和净化前处理条件,满足近年来社会关切的鱼类、贝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类等水产品,以及烘烤和腌制等水产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检测需求,同时,有效解决了水产品及其制品中低水平河豚毒素污染和高浓度中毒样品准确定量的问题。以甲醇-2%乙酸溶液(1+1)为提取溶剂、海砂辅助分散、涡流振荡和超声提取样品基质中的河豚毒素,以乙腈或乙腈/甲醇沉淀提取液中蛋白质和无机盐干扰物,阳离子交换固相萃取小柱净化,乙腈-0.6%盐酸溶液(1+1)洗脱河豚毒素,采用氨水溶液(1+1)中和后液相色谱-质谱/质谱仪测定。

第一法液相色谱法,当取样量为2 g时,河豚毒素检出限为50 ?g/kg,定量限为150 ?g/kg。当河豚毒素的浓度在300 μg/L~5000 μg/L范围内时,线性关系良好。平均加标回收率为71.5%~86.8%,相对标准偏差为5.0%~12.6%。

第二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当取样量为2 g时,河豚毒素检出限为1 ?g/kg~4 ?g/kg,定量限为3 ?g/kg~12 ?g/kg。当河豚毒素的浓度在0.15 μg/L~50 μg/L范围内时,线性关系良好。平均加标回收率为85.3%~105.7%,相对标准偏差为2.0%~11.1%。基质效应为83.7%~97.4%(样品基质中的响应值/纯溶剂中的响应值)。

第三法小鼠生物法,当取样量为10 g时,河豚毒素检出限为3.11 MU/g。

第四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当称样量为5 g时,河豚毒素检出限为3 ?g/kg,定量限为10 ?g/kg。当河豚毒素的浓度在1 μg/L~200 μg/L范围内时,线性关系良好。平均加标回收率为70.3%~114.8%,相对标准偏差为4.1%~14.3%。

(五)标准实施建议。该标准适用范围涵盖了近年来社会关切的鱼类、贝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类等水产品,以及烘烤和腌制等水产制品。标准实施后,建议加强对新增加食品基质、重点技术内容标准解读,对标准的操作流程开展宣贯和技术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并准确应用标准。

(六)对食品企业、消费者带来的积极影响。准修订后覆盖的食品类别更广,操作更为便捷,结果更加可靠,提升了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可为保障国民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国际贸易等提供高效、准确的检测技术支撑,促进水产品及其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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