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中心动态 » 营养成分表膳食纤维标识要求解读
推荐文章

营养成分表膳食纤维标识要求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复制网址
核心提示:为规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膳食纤维的标示,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配套问答对膳食纤维的标示方式作出了细化规定。食品伙伴网梳理“膳食纤维”标识要求,供行业参考。

为规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膳食纤维的标示,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配套问答对膳食纤维的标示方式作出了细化规定。食品伙伴网梳理“膳食纤维”标识要求,供行业参考。

1.什么是膳食纤维?

根据《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 21922-2008 )中规定,膳食纤维是植物中天然存在的、提取或合成的碳水化合物的聚合物,其聚合度DP≥3,不能被人体小肠消化吸收、对人体有健康意义。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菊粉及其他一些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等。膳食纤维又分为可溶性膳食纤维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是能溶解于水的膳食纤维部分。不可溶性膳食纤维是不能溶解于水的膳食纤维部分,包括木质素和部分半纤维素。

2.营养成分表中如何标注

根据GB 28050-2025中4.1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因此膳食纤维属于非强制标示项目,企业可以选择性标注。若对产品进行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时,则应该在营养成分表中标识膳食纤维。

当标识“膳食纤维”时,应在总碳水化合物中再减去膳食纤维的含量,即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需要按照GB 28050-5.1营养成分中表1中规定,进行标识。

2-1

2-2

根据GB 28050-2025问答中第二十五条,膳食纤维单体如何标示:

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类似的成分包括:低聚果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β-葡聚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用做营养强化剂的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酵母β-葡聚糖等,也可标示在表1所列成分之后。

根据GB 28050-2025问答中第二十六条,添加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成分如何标示: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根据GB 28050-2025标准表1的备注a“当有‘或’字时仅可选其一”的要求,不可以标识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和膳食纤维(以菊粉计)二个或多个。需要从“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膳食纤维(以**‘单体’计)”选择其一进行标识。

另外膳食纤维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为≥80%标识值。

2-3

3.如何进行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当膳食纤维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膳食纤维进行含量声称;符合表C.2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膳食纤维进行比较声称;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2-4

当膳食纤维的含量标示值符合营养声称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对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即若满足声称“含有膳食纤维”时,可以进行作用声称。可以标识为“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2-6

4.标识膳食纤维如何计算能量

当标示膳食纤维含量时,以8kJ/g为换算系数计算其能量。若未标识,对应的膳食纤维含量并入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数值,所以此时可能按碳水化合物的能量系数进行能量计算。

5.膳食纤维如何检测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GB 5009.88-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相关问题的复函》,建议以“膳食纤维”标示时,采用“总膳食纤维”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以“膳食纤维(以单体计或多个单体计)”标示时可根据标示的单体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