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灵芝》(标准号:DBS33/ 3020-2025),并将于2026年3月2日起实施。这是浙江省首次针对灵芝这一传统食药两用资源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标志着灵芝作为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和使用将有据可依,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市场规范。
该标准明确适用于人工栽培的灵芝,包括赤芝(Ganoderma lucidum)和紫芝(Ganoderma sinense)两个主要品种。灵芝需以新鲜子实体为原料,经除杂、干燥等工艺制成干品,可用于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标准对原料、感官特性、理化指标、污染物及农药残留等方面提出了系统性要求。
在原料方面,标准规定灵芝鲜品应保持新鲜,不得有虫蛀、霉变或腐烂现象,并具备其特有的色泽、气味及自然品质特征;同时,栽培过程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加工用水也需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感官指标方面,赤芝应呈黄褐色至红褐色,具光泽,菌肉为白色至淡棕色,气味微香、味苦涩;紫芝则皮壳呈紫黑色,有漆样光泽,菌肉为锈褐色,味淡。两者均需呈伞状,菌盖形态完整,无肉眼可见杂质。
理化指标是衡量灵芝品质的关键。标准规定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2.0 g/100g,总灰分不高于3.0 g/100g;同时,多糖(以无水葡萄糖计)含量应不低于0.90 g/100g,三萜及甾醇(以齐墩果酸计)不得少于0.50 g/100g。这些活性成分是灵芝发挥保健功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最低限值的设定有助于保障产品功效一致性。
在安全性方面,标准对铅、总砷、总汞、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设定了严格限量,分别为1.0 mg/kg、1.0 mg/kg、0.1 mg/kg和0.5 mg/kg(均以干品计)。此外,农药残留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从源头控制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特别提示:灵芝虽可作为食品原料,但建议按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如煲汤、泡茶或泡酒;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体现了对敏感人群的审慎保护。
此次地方标准的出台,不仅填补了灵芝作为普通食品使用的监管空白,也为浙江乃至全国灵芝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随着消费者对天然健康食品需求的增长,科学规范灵芝的食品化应用,将有助于推动中医药资源与现代食品工业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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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33/ 3020-202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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