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482-202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造纸和纸制品业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200;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301。
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除碱回收炉)适用于HJ 953.1;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除碱回收炉)适用于HJ 953.2;配套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1035或HJ 1103;印刷工序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1066;执行GB 18484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1038;执行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HJ 1039。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HJ 942和HJ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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