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53-202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本标准代替 HJ 853-2017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其他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200;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301。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953.1;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953.2;执行GB 18484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1038。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HJ 942和HJ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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