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执行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要求执行HJ 1200;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301。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锅炉执行HJ 953.2;执行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执行HJ 855;执行GB 39726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执行HJ 1115;执行GB 2763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执行HJ 1122。专门处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执行HJ 978。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HJ 942和HJ 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