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46-202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本标准代替 HJ 846-2017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包括从事炼铁(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11)、炼钢(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12)、钢压延加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13)的排污单位。铁合金工业、金属铸造工业等排污单位中执行GB 28662及其修改单、GB 28663、GB 28664、GB 41618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执行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要求执行HJ 1200;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30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电厂执行HJ 953.1,自备锅炉执行HJ 953.2,焦化工序执行HJ 854;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HJ 942和HJ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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