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53.1-202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审核确定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火电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火电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执行本标准,其他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200;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301。
火电排污单位包括从事电力生产的火力发电(GB/T 4754-2017中D4411)、热电联产(GB/T 4754-2017中D4412)、生物质能发电(GB/T 4754-2017,D4417中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排污单位。生物质能发电(GB/T 4754-2017,D4417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排污单位执行HJ 1039。启动锅炉、供热备用锅炉(调峰锅炉)按照HJ 953.2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火电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HJ 942和HJ 944。
本标准来自网友分享,只作为食品技术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勿作他用。工作使用请购买正式出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