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食品加工用动物蛋白肽的要求、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猪、牛、羊、马、驴、骡子、饲养骆驼、饲养兔、鸡、乌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饲养鸵鸟的鲜(冻或干)肉、血(液、粉、块)、鲜(冻或干)副产品[包括内脏(心肌、肾、肝脏、胃、脾、胰、胸腺、肠)、头、脑、颈、骨、尾、翅、脚(爪)、舌]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预处理或不预处理,加入生活饮用水,制糜或不制糜,蒸煮或不蒸煮,调节或不调节液体 pH 值,加入酶制剂,经酶解、脱色或不脱色、过滤、浓缩、干燥、包装加工而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10000Da 的动物蛋白肽为主要成分的食品加工用动物蛋白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