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预制畜禽副产品的分类、要求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或干制或盐渍的畜禽副产品(牛毛肚、牛百叶、牛皱胃、牛心管、牛大肠、牛小肠、牛大肚、金钱肚、牛小肚、牛散袋、牛心、牛肺、牛板筋、牛蹄筋、牛筋、牛肝、牛舌、牛食道管、牛肺气管、猪心管、猪肚、猪大肠、猪小肠、猪肝、猪心、猪肺、猪腰、猪舌、猪天梯、猪沙肝、猪横膈膜、猪喉头、猪食道管、猪肺气管、猪肠、羊肚、羊百叶、羊肠、羊心、羊肝、羊肺、羊腰、鸭肠、鸭板肠、鸭食带、鸭掌、鸭心、鸭肝、鸭天梯、鸭舌、鸭翅、鸭胗、鸭喉管、鸡心、鸡胗、鸡翅、鸡翅尖、鸡爪、鸡肝、鸡舌、鸡肠、鹅肠、鹅肝、鹅心、鹅翅、鹅掌)中的一种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整理、清洗或不清洗、煮制(未熟制)或不煮制,加入或不加入食用盐、大葱、生姜、辣椒、白砂糖、香辛料、高粱红、甜菜红、氯化钾、柠檬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胀发或不胀发[碳酸钠、碳酸氢钠、氢氧化钠(加工助剂)中的一种或几种],酶解或不酶解(酶制剂),浸泡或不浸泡[保水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磷酸三钠中的一种或几种)]、冷却(煮制产品冷却)或不冷却、分割(分选)、串制或不串制、内包装、冷藏或冷冻、包装加工而成的非即食预制畜禽副产品。
根据副产品种类不同可分为不同产品;或按贮存温度分为冷藏品或冷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