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特色食品安全的技术依据。现行《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豫卫监〔2012〕50号)于2012年颁布实施,对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0号令),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河南省实际,经充分研讨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标准”要求,《办法》修订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宗旨,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修订,严守依法依规底线,保障与上位法、配套政策协调统一,确保制度设计契合法定底线与监管要求。
(二)突出风险管理。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依据,立足问题导向破解新情况新问题,严格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坚持科学合理。
(三)规范流程管理。明晰地方特色食品界定范围,保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有序衔接、无矛盾无重复。完整覆盖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跟踪评价各环节,构建闭环管理制度体系。
(四)服务产业发展。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支撑。
三、框架结构 《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地方特色食品定义及标准制定范围等;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审评委员会、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和备案、跟踪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第八章规定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程序;第九章附则,规定了经费保障、科技成果认定及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四、修订特点
(一)界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仅限于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避免与国家标准重复冲突,维护标准体系的统一性。
(二)建立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制度。《办法》第八章,规定了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程序,有利于推进区域间食品安全标准衔接,促进食品产业协同发展,破除商品区域壁垒。
(三)强化标准制定实施全周期质量管理。建立从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到跟踪评价,建立全链条、闭环式的标准管理体系。明确实施后建立跟踪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完善审评委员会组织管理和回避制度。成立多领域专家组成的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标准审评实行回避制度,规定审评委员本人系标准起草人、所在单位系标准起草单位等情形应当主动回避,确保审评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规范标准发布备案和过渡期管理。统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格式“DBS 41/×××—××××”。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设置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实施准备,同时允许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当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五、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地方特色食品定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明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咨询工作。
(二)审评委员会(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专家任期制度。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标准立项(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立项建议的征集、内容要求、初审、专家组集体审议和公示程序。
(四)标准起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起草单位的条件、职责、项目负责人要求、起草原则和时限。
(五)标准审查(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初审、专家组会议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和行政审查等程序。
(六)标准发布和备案(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标准的发布形式、编号格式、过渡期、解释权和备案要求。
(七)标准跟踪评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跟踪评价的组织实施、意见收集和标准复审。
(八)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新增章节,规定了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的条件、程序和动态管理要求。
(九)附则(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经费保障、科技成果认定、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六、关键词解释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我省部分区域有食用习惯或生产加工经营历史的食品,包括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等同采纳或认可:指省卫生健康委对外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赋予与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同等效力的行为。需经科学论证和审查程序,并非简单套用。
跟踪评价:指标准发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作为标准制修订的重要依据。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371-85961216
(注: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正式印发的《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食〔2026〕6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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