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我委对2012年印发的《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豫卫监〔2012〕50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豫卫监〔2012〕50号)同时废止。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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