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函〔2025〕712号)和《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有关规定,决定废止335项、整合85项、修订64项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一、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废止。
二、结论为整合、修订的地方标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进修订工作。修订内容坚持科学性、先进性与适用性,确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贴合产业发展实际。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附件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修订并报送全套报批材料;逾期未完成修订的,对应地方标准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予以废止。
附件:2026年第一批地方标准清理结论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附件下载1:附件 2026年地方标准第一批清理结论清单.pdf
废止相关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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