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风味汤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肉豆蔻、肉桂、茴香、砂仁、香椿、丁香、八角、生姜、草果、桂皮、西红花、当 归、胡椒、花椒等香辛料,天麻、铁皮石斛、党参、黄芪、肉苁蓉、地黄、麦冬、天冬、橘皮、山药、 山楂、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枸杞、 百合、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枣(大枣、酸枣、黑枣)、沙棘、芡实、鸡内金、茯苓、香橼、 荷叶、莲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蒲公英、薄荷、阿胶、薏苡仁等食药同源物质、菊 粉、桃胶、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等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可食用干制食用菌、三七花、三七 须根、三七茎叶、干制铁皮石斛花、干制铁皮石斛叶、紫皮石斛、黄花菜、地参、苦瓜等蔬菜干制品、 白芸豆、白扁豆、红豆、黑豆、玉米、荞麦、小麦等杂粮谷物、芝麻(白芝麻、黑芝麻)、花生、核桃 等坚果及籽类、茉莉花、桂花、重瓣红玫瑰、菊花等食用花卉、葡萄干、苹果干、雪梨干、无花果干、 干贝、虾仁、海带、紫菜、海参、椰子肉、甘蔗等为原辅料,经原辅料处理、调配、添加(或不添加) 食盐、味精、鸡精、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复合调味粉、食用菌粉、食糖、淀粉糖等,再经干燥(或 不干燥)、拼配(或不拼配)、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风味汤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