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味精、各种香辛料、火麻仁、甘草、白芷、肉豆蔻、葛根、枸杞、枣、桂 圆、砂仁、佛手、罗汉果、高良姜、茯苓、天麻、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同源物质干制品、菊粉、 桃胶、人参(人工种植)、玛咖、蛹虫草等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鸡精、食糖、米粉、食用淀粉、 豆瓣酱、黄豆酱、面酱、香辣酱、豆豉、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芝麻(白芝麻或黑芝麻)、花生、 葵花籽仁、南瓜子仁、核桃、饮用水、鲜(冻)畜禽肉(或畜禽肉熬制高汤)、洋葱等中的一种或几种 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酱油、食醋、料酒、淀粉糖、蜂蜜、小麦粉、蒸馏酒(或配制酒)、醪糟(发 酵酒)、畜禽肉及制品(火腿、牛干巴、酱卤肉)、水产制品、食用花卉、食用菌、禽蛋及其制品、紫 苏籽、豆类及制品、芝麻油、花椒油、三七花、三七茎叶、三七须根、铁皮石斛花、铁皮石斛叶、紫皮 石斛、黄花菜、地参、鱼腥草、韭菜花、番茄、芹菜等蔬菜及其制品、柠檬、苹果、酸木瓜、桑椹等水 果及其制品、鸡肉粉、虾仁粉、干贝粉、海参粉、牛肉粉、猪肉粉、椰子肉、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 大豆蛋白粉、植脂末、食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等辅料,经原辅料清理、配料、粉碎(或不粉碎)、 热加工(或不热加工)、混合调配、灭菌(或不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调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