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在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限量标准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农业行政部门公告构成,食品伙伴网将分别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标准和公告的内容。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2019年,国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该标准替代了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相关部分,是我国第一个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2年,国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1-2022),作为GB 31650-2019的增补版,与之配套使用。
GB 31650-2019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GB 31650.1-2022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得曲恩特等41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主要规定了部分公告停止使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部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新增药物限量标准,并按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将部分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的试行限量标准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查询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时,需要关注两个标准中适用的残留标志物、动物种类、靶组织、最大残留限量等信息。例如,GB 31650-2019中规定了阿莫西林在所有食品动物肌肉、脂肪等靶组织中的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如图1),GB 31650.1-2022规定了阿莫西林在家禽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4μg/kg(如图2);如果我们需要查找鸡肉中阿莫西林的残留限量,应该查询GB 31650-2019,其限量值为50μg/kg,如果我们需要查找鸡蛋中阿莫西林的残留限量,应该查询GB 31650.1-2022,其限量值为4μg/kg。
图1 GB 31650-2019关于阿莫西林的残留限量规定
图2 GB 31650.1-2022关于阿莫西林的残留限量规定
2、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相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修订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收录了21种食品动物中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其中β-兴奋剂(β-agonists)类及其盐、酯俗称瘦肉精,包含了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等多种物质。
目前,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3 、试行限量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在我国申请注册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尚无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建议草案。批准兽药注册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试行)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与兽药质量标准一并发布实施。”农业行政部门在批准新兽药或进口兽药公告中,会同时公布相应的物质试行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比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68号批准卡洛芬注射液为新兽药,并发布卡洛芬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及卡洛芬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
试行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在通过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审查后,将被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方便企业查询兽药残留限量,食品伙伴网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查询数据库已经收录、整理了上述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信息,并动态更新,欢迎大家使用。数据库访问链接:<http://31650.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