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化知识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食品发〔2025〕2号)
推荐文章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食品发〔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9-10  来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10日

   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三条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

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下设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第二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

第八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框架及主要内容、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

第十一条 建议立项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第十六条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三)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四)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和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检验报告等材料按时报送秘书处。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及时向秘书处申请延期,并提供资料,以证明其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从审评委员会抽选5名及以上单数委员组成专家组。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参加。

参与审查的专家与被审查的标准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专家对材料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审;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省份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以及风险评估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省份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审查标准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

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经专家组会议审查通过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标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会议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

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必要时,可提请主任会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秘书处可以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作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

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 43)、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即DBS 43/XXX(三位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发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执行。

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发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如有人员违反廉洁纪律,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