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标准”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市监标准〔2022〕7号),决定组织申报2023年“浙江标准”工作。据食品伙伴网了解,对2023年申报单位、评价对象、申报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申报评定“浙江标准”的单位应当为企业标准发布者或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牵头制(修)订者(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二)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评价对象
现行有效且实施1年以上、符合“浙江标准”定位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
(二)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团体标准应由我省社会团体发布,申报时需经发布单位同意。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浙江标准”申报表。如实、完整地填写,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标准基本信息、申报项目简介、先进性情况、创新性情况、可行性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荐单位意见等;
2.标准正式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发布文件;
3.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证明材料。申报项目应提供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与《“浙江标准”申报表》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文件、证书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表、统计数据等。
涉密项目须提交脱密申报材料。同一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家单位提出推荐申请,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项标准,其中团体标准还应通过标准发布的社会团体盖章确认。
(二)单位推荐。收到申请的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申报单位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的,可以自我推荐申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推荐的项目数各不超过3个,各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见附件1。推荐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及汇总表。
附件1 各设区市推荐“浙江标准”数量分配表
地区 |
推荐数量 (单位:项) |
杭州市 |
24 |
宁波市 |
17 |
温州市 |
19 |
湖州市 |
14 |
嘉兴市 |
14 |
绍兴市 |
13 |
金华市 |
16 |
衢州市 |
8 |
舟山市 |
8 |
台州市 |
22 |
丽水市 |
8 |
总计 |
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