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市监发〔2018〕6号)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盟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方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调配套,避免交叉重复;
(四)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规范社会治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八)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一般不少于1个月。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符合性评价等,推动地方标准实施。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盟市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提交国家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目录及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