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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制定程序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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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3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了解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编号、批准发布、备案。

1.申请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按照立项建议征集要求可以向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需要,对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2.立项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立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包含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3.起草

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起草工作。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起草组。起草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起草地方标准应当进行调查分析,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

4.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文本草案通过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成立不少于七人的专家组,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赞成,且反对的参会人员不超过四分之一,方为通过。

5.审核、编号、批准发布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技术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报批稿以及编制说明、审定意见等材料经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予以编号发布。

6.备案

地方标准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州(市)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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