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2186-2025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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