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 GB 28936-2012 本标准代替 GB 28937-2012 本标准代替 GB 28938-2012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其厂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的修订,同时整 合纳入并修订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6-2012)、《 毛 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2012)、《 麻 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201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及相应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2012)同时废止。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