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946-2026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现有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相关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所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重庆市、四川省和甘肃省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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