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 | 标准公告 | 中心动态 | 标准化知识 | 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中心动态 » 广东等同采纳《香露兜叶(粉)》地标,相关食品企业用这个原料有了依据
推荐文章

广东等同采纳《香露兜叶(粉)》地标,相关食品企业用这个原料有了依据

发布日期:2026-09-30   复制网址
核心提示:2026年9月2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通告,等同采纳《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

2026年9月2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通告,等同采纳《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并已通过广东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通告明确两点关键信息:一是等同采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同等效力;二是对该标准的解释,以发布标准的省份(海南省)为准。这意味着在广东境内,食品企业使用香露兜叶(粉)作为加工原料,有了明确可执行的标准依据。

被采纳的标准为DBS 46/ 004-2022,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6日发布、2023年5月16日实施,属首次发布。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香露兜叶(粉)。其中界定了两个术语:香露兜叶,是采自人工种植的露兜树科露兜树属植物香露兜(Pandanus amaryllifolius Roxb)的叶片,经挑选、清洗或挑选、清洗、干燥而成;香露兜粉,则是以香露兜干叶粉碎而成。企业采购时首先要核实的,就是原料是否为人工种植的该物种叶片及其加工品。

技术要求方面,企业可直接对照的指标如下:

原料要求应新鲜,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感官要求区分三种形态:色泽方面,鲜叶为鲜绿色至暗绿色,干叶和粉为青绿色至暗绿色;性状方面,鲜叶为长条片状,干叶为长条或片状,粉为粉状;气味应具有香露兜叶特有的气味;杂质要求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标准同时注明,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和有关规定对叶菜类的要求—这一条容易被忽略,叶菜类的农残限量清单较长,企业做原料验收时应按叶菜类口径执行,而不只盯表3中列出的两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最需要提醒的是标签义务。标准第5章规定了建议食用量与不适宜人群:每日食用量≤30 g(以鲜叶计),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并且明确要求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与建议食用量。

对广东及有意进入广东市场的食品企业来说,这次等同采纳的实际价值是消除了"原料无标可依"的尴尬:采购验收可按上述污染物和农残指标设定内控限值,出厂检验可据此确定项目,标签可按标准要求完善食用量和人群提示。需要注意解释权归属—如对标准条款理解存在疑问,应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的解释为准,不宜自行推断。建议相关企业在产品配方定型前,先对照标准完成一次原料检测与标签合规审查。

相关阅读: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等同采纳《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的通告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