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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复制网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自治区疾控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制定了《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食品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求,确保文本规范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充分反映相应类别食品产品的地方特色,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衔接。

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三、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应当制定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明确任务分工、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保证标准研制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于2027年9月30日前将标准修订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办公室)。

四、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规范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须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未如期完成项目的将采取追回经费、取消再次申请资格等措施。

联 系 人:孙剑光

联系电话:0471—4895676

附件: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2026年9月2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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