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点,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申报工作。申报条件如下:
监测点是指能够持续采集并报送标准实施数据,承担标准实施监测任务,纳入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管理的单位。国家标准委已批复成立的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统一更名为监测点(强制性标准类)。监测点主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行政服务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标准化工作平台管理机构、标准化研究院所、标准化服务机构、标准出版发行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承担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标准实施单位中产生。
(一)具备实体运营资质。申报单位须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
(二)能采集标准实施原始数据。申报单位能自行产出标准实施数据,或利用管理职能从相关标准实施主体采集到第一手实施数据,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实施主体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合格评定、标准化服务等工作所涉及的标准使用数据,标准化工作平台所产生的标准浏览量、下载量、企业执行标准数、标准销售量等数据,以及相关单位对管理对象实施标准情况的统计数据等。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申报单位一般应是相关领域标准实施的代表性单位,所采集数据涉及的标准数应达到100项或相关领域标准的80%以上,或处于标准实施信息汇集的关键节点,能采集大量的标准实施数据。承担监测点的企业应是相关领域的头部企业。
(四)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满足标准实施信息采集要求的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等条件,确保标准实施数据的有效收集、处理、存储和报送,还应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申报单位需承诺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被处罚的行为,在管理中若发现与承诺不符将予以清退。
相关阅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