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控地方标准制修订周期,优化制修订流程。一是将地方标准制修订周期由24个月缩短至18个月,并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明确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初审、送审等工作时间节点要求。二是加快地方标准更新速度,明确修订项目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保证地方标准先进有效。三是明确定向征求意见、初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征求意见稿质量。
(二)丰富地方标准供给方式。一是明确团体标准转化制定地方标准机制。为规范引导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了团体标准转化地方标准和优先立项机制,促进标准二元结构发展。二是增加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落实《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实施要求。三是加强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明确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交往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三)强化地方标准实施。一是在立项环节。《办法》将有无标准实施方案作为立项条件。二是在标准制修订环节。《办法》明确在编制说明增加标准实施方案内容,将新闻宣传通稿纳入报批材料。三是在标准实施环节。一方面,缩短复审周期。进一步适应技术发展和满足社会需要,参考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借鉴天津、上海等外省市做法,《办法》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由不超过五年调整为不超过三年。另一方面,优化实施评估机制。在开展地方标准实施评估机制调研中,根据相关单位对实施满一年提交实施情况时间短的反馈意见,统一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反馈期限由实施满一年调整为定期,进一步加强标准实施,全面了解标准实施应用情况。
(四)落实其他工作要求。一是完善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要求。《办法》明确京津冀标准制定程序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同时明确三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共同组织实施京津冀标准,定期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并反馈标准化主管部门。二是删除地方标准涉及商标的管理要求。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地方无法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测方法标准,地方标准不涉及产品标准。因此地方标准一般也不涉及商标。三是增加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依据《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办法》增加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