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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3-08-22  来源:食品伙伴网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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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3年8月6日,为了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年8月6日,为了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一起看一下团体标准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一、采信的界定

规定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活动。

二、采信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1)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2)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3)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

三、采信的原则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四、版权及分工

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负责采信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采信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开展采信标准的起草、报批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采信的程序要求

1.采信申请应当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协商提出团体标准采信建议。

提出采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采信建议书。应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议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等。

(2)采信标准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利为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

(3)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检查记录。

(4)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

(5)团体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

(6)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试验验证、核心技术内容确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等技术资料,以及实施情况证明。

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采信申请的评估。

3.对于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建议归口技术委员会意见,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4.无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

5.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阶段,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涉及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专利许可声明,并按照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程序办理。

六、采信标准的特别说明

采信标准前言中应当给出下列说明:

“本文件采信XX社会团体发布的T/XXXXXX-XXXX《》”。采信标准应当设置引言,用于说明与采信标准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目的以及涉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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