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动态 »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水鸭》(DBS32/ 002-2014)问答
推荐文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水鸭》(DBS32/ 002-2014)问答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水鸭》(DBS32/ 002-2014)问答
一、标准的制定目的
 
  盐水鸭是江苏省传统特色产品,历史悠远,久负盛名。本标准旨在建立统一的盐水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突出江苏地方产品特色,规范我省盐水鸭生产加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依据,推动地方产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标准的制定情况
 
  标准起草工作组查询、收集和研究了国内、外技术标准等资料;通过对江苏省内盐水鸭生产企业的广泛调研,在充分考虑盐水鸭生产工艺、生产状况及产品特性等的基础上,多次征求监管部门、生产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方面的意见,并采集样品进行指标验证,保证主要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可行性。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水鸭》(征求意见稿) 按照《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审评。
 
三、标准的制定原则
 
  在盐水鸭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鸭为主要原料,经净膛清洗后,适量添加食用盐、葱、姜、植物香辛料等辅料,再经炒盐腌制、清卤复腌、晾挂或烘干、煮制、冷却、预包装后杀菌或不杀菌,或非预包装而成的盐水鸭。
 
  本标准适用于以整鸭为原料经上述工艺制成的盐水鸭产品。
 
  以分割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鸭腿、鸭脯、鸭内脏等),因其生产工艺与本标准规定不符,不适用于本标准。
 
五、理化指标的设置
 
  产品水分指标与口感鲜嫩度有密切关系,参照《酱卤肉制品》(GB/T 23586-2009)的规定,结合产品验证数据,本标准设定产品水分含量为≤70g/100g。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g,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为倡导低盐饮食,结合产品验证数据,本标准设定产品食盐含量为≤4.5g/100g。
 
  合理设置蛋白质、脂肪指标,将直接引导企业对鸭源品种优劣的选择。起草组根据产品验证数据,设定蛋白质含量为≥20g/100g,脂肪含量为≤15g/100g。为避免因取样部位不同而引起的检测结果误差,标准规定应采取产品脯、腿可食部分的等量混合样进行检验。
 
六、污染物限量的设置
 
  本标准直接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中对肉制品的限量规定,具体项目为铅、镉、总砷、铬、N-二甲基亚硝胺。
 
七、微生物限量的设置
 
  预包装产品的微生物限量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用三级采样方案;致病菌限量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GB 29921-2013)基本保持一致;其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基于盐水鸭传统生产工艺要求严于GB 29921。
 
  非预包装产品的微生物限量与《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26-2005)保持一致,同时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GB 29921-2013),规定“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不得检出”。
 
八、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盐水鸭传统生产工艺不需要添加防腐剂和食用香精,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技术上确有必要”的原则,本标准规定“产品不得添加防腐剂、食用香精”,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规定。
 
九、关于产品的标签标识
 
  本标准规定盐水鸭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2011)的规定,并规定“内包装袋(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应标注生产日期(内包装完成日期)”,要求内、外包装生产日期必须一致。非预包装产品参考相关规定,要求在“容器或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十、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原省卫生厅)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自2014 年7月1日起实施。
 
  在标准正式实施(2014年7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执行。在标准正式实施后,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标准的跟踪评价
 
  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计生委的委托,将组织对本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标准。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直接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