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肽粉系列食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牡蛎、贻贝、金枪鱼、磷虾、新鲜猪血或猪血蛋白粉、猪脑、猪心、猪肝、 猪肺、猪脾、林蛙、牛脾、牛血、乌鳢(黑鱼)、乌鸡、鸡内金、梅花鹿鹿筋(人工驯养)、梅花鹿鹿 鞭(人工驯养)、梅花鹿鹿血(人工驯养)、鳄鱼(人工驯养)、鳄鱼血(人工驯养)、鳄鱼鞭(人工 驯养)、鳄鱼骨(人工驯养)、鳄鱼肝(人工驯养)、大鲵(人工驯养)、牛肉、牛鞭、牛骨、牛皮、 牛心管、鱼子、鱼鳔、海洋鱼鱼皮或鱼鳞、鲍鱼、鲟(人工驯养筋、肝、血、肠、鳔、卵、软骨、鼻骨、 心脏、卵巢)及制品、草龟、黄鳝、鲣鱼心脏、可食用金枪鱼心脏、鲟(人工驯养)心脏、淡水鱼心脏、 禽类肌肉、三文鱼(大西洋鲑)肉、林蛙输卵管干制品、动物骨髓(可食用畜骨来源来源)、可食用动 物脑组织、牛奶或酪蛋白、鱼鳞、可食用动物肝脏、可食用动物脾脏、可食用动物心肌组织、可食用动 物血液、甲鱼肉、猪脾或牛脾、禽类卵黄、牛胸腺等中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生活饮用水、蛋白酶等 中一种或几种辅料,经清洗、脱脂或不脱脂、酶解、澄清或不澄清、脱色或不脱色、浓缩或不浓缩、除 杂或不除杂、除菌、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生产加工而成的食品原料动物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