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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征集2026年宁夏农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复制网址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征集2026年宁夏农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局),厅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构建我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完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以标准升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26年农业领域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可征集范围

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要求,不得制定超出“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范围的地方标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受气候、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水源等特殊自然条件影响的种养殖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受饮食、节日风俗、居住环境、文化交流等特殊风俗习惯影响的特色城乡治理、文化保护范围之内。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

1.种植业类:围绕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用药管理、植物保护、贮藏运输等环节;

2.畜牧水产类:围绕产地环境、养殖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育种与繁殖、饲养技术和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贮藏运输等环节;

3.基础设施类:围绕农业环保、农经管理、农田建设、农机推广、农业气象、乡村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4.“六特”产业标准体系中待制定标准;

5.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或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以及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可以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6.2025年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7.其他标准:其他需要在全区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类标准。

(二)不可申报范围

1.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2.不制定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关地方标准(地方特色食品、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除外);

3.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4.属于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

5.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应的内容;

6.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7.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制定地方标准;

8.地方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9.地方标准指定特定的检验、认证、评估机构和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

10.地方标准无依据规定行政许可性质要求的;

11.不制定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涉及经营主体评估评价等地方标准;

12.不制定仅用于约束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的地方标准;

13.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有关要求

1.拟立项地方标准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对照国标、行标和现有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标准制定项目申请,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业地方标准体系。

2.拟立项单位应充分考虑拟制定标准的普及性和适用性,坚持从便于推广应用的角度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涉及的区域和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尚处在小范围的科学试验和试点阶段的暂不进行申报。鼓励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3.为提高立项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标准起草单位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申请立项的同时形成《标准草案(初稿)》,并填写《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于2026年3月25日前,将《标准草案(初稿)》《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纸质版统一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农业农村厅将会同宁夏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和筛选,符合初筛条件的,参加行业内专家论证。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由农业农村厅统一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审定立项。

联系人:张建光 18995452206吴雨洁 18295470510

邮箱:nynctzjg@163.com

附件: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3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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