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期发布了DBS37/ 003-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灵芝》,旨在为省内人工种植的赤芝和紫芝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收录的重要中药材,灵芝在山东有着悠久的食用历史。然而,随着灵芝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将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仍面临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在污染物控制、农药残留等方面缺少相关标准依据;在生产加工方式、食用人群、及食用量方面缺少相关限定等问题。
此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灵芝》为山东省主产的灵芝作为食品原料开发使用、原料查验、常监管提供依据,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灵芝产业规范发展。标准规定了灵芝的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还规定了灵芝推荐食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推荐灵芝使用量为6-12g/日。2019年《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建议推荐使用量为≤5g。综合以上资料,认为灵芝作为食药两用物质,推荐每日用量不超过5g。由于目前尚未掌握婴幼儿、孕妇、乳母等特殊人群的相关资料,标准特别指出,含灵芝的食品产品标签应标示“婴幼儿、孕妇及乳母不宜食用”等警示语。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也提高了企业责任意识,确保了产品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值得注意的是,灵芝作为食品原料不应使用破壁、炮制、分离、纯化、萃取等强调药品属性工艺,仅适用于粉碎、切片、水煮(冲泡)、泡酒等传统生产加工工艺;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不应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等内容。
小结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灵芝》的发布,标志着山东省在推进灵芝产业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标准,不仅解决了当前灵芝产业面临的安全隐患问题,也为企业的生产加工提供了明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