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2024年4月1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
《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八条,较《试行办法》章节不变,调整了部分内容,条款总数增加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和设区的市(州)两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要求以及省、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删除了《标准化法》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已有规定的条款,删除了市(州)级不再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定,增加了标准涉及必要专利、版权,以及团体标准转化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共十一条。调整了地方标准立项的有关要求和优先立项的情况,增加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项目的提出方式,组织实施单位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立项环节审查、公示和编制项目计划的要求。
第三章“标准的起草”共七条。细化了标准编制说明的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终止计划的情况。增加了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起草标准应该遵循的具体原则、起草和时限要求。将地方标准涉及专利管理调整到总则部分。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共五条。细化了标准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原则,调整了部分审查流程、专家组成、时间、资料提交的表述,调整或删除了部分时限要求。
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共五条。完善了单位和个人对计划项目提出意见的渠道,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计划变更或者终止决定的情形。增加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区域协调标准,新老标准更迭的适用性规定。删除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的备案程序。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共八条。细化了鼓励采用地方标准的情形,增加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技术交流、宣贯推广的职责,调整了地方标准应及时复审、标准修订单的提出方式。
第七章 “附则”共四条。增加了地方标准管理与正在同步编制《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贵州省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衔接适用,以及配套固定格式文件的公开方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