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调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明确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二、明确标准周期
1.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2.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3.起草单位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上报送审材料。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计划。
4.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5.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之内予以批准、编号发布,并向社会公布。
6.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7.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地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明确新修订的地方标准发布后实施前,适用主体可以选择执行原地方标准或新修订的地方标准。但新修订的地方标准实施后,原地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