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销售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对自动制售设备和跨境电商新业态监管也有所明确。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提出了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以及临期食品管理要求。
一、关于委托加工的标签要求
意见稿拟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作为委托方进行委托生产。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双方企业名称、地址必须为同一字体、字号。
也就是说,委托生产情况下,可能委托方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编号同样需要体现在食品标签上。但是目前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已由许可改为备案,针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而言,标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可能无法执行。
二、关于内包装标示生产日期的要求
意见稿拟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生产日期标注有关规定,有内包装袋(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内包装完成时在内包装袋上如实标注生产日期。
现行的GB 7718并未对非最小销售单元的内包装规定标签标识要求,意见稿补充了不同批次或组合包装销售食品的内包装日期标识规定。在内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信息便于生产企业做不同批次产品的混合包装及追溯管理,同时,也推动生产企业必须关注内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信息,根据该信息合理标示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的生产日期。
三、临期食品管理
意见稿拟规定:单独销售或者与其他商品捆绑搭售、赠送时,不得以篡改、隐藏、遮盖、模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同时,意见稿给出了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标准。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做食品促销时,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能被胶带等物品遮挡,捆绑搭售、赠送时也不能将日期信息朝向消费者难以查看的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列明临近保质期的界定标准,一般是由各省份自行确定的。明确临近保质期的界定标准,是企业定性在售商品是否临期的重要依据,便于企业对临期食品管理,也便于政府监管。
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食品伙伴网提醒,有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邮件或信函等方式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