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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字符高度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3-04-28  来源:食品标法圈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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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到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食品标签作为沟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一种信息传播手段,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强制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那么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字符高度有哪些要求,又有哪些产品对标签中的字符高度有特殊规定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汇总,供行业参考。

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到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食品标签作为沟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一种信息传播手段,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强制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那么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字符高度有哪些要求,又有哪些产品对标签中的字符高度有特殊规定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汇总,供行业参考。

1、预包装食品通用字符高度要求

1.1 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

Ø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Ø 标示要求: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Ø 字符高度要求: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Ø 标示示例:见图1。


(图1)

1.2 净含量

Ø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Ø 标示内容: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如“净含量 250克”。

Ø 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Ø 字符高度要求: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与净含量有关,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见表1。净含量的汉字、数字高度要符合最小高度要求;当用字母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以字母L、l、k、g等的高度计。

表1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 50 mL; Q ≤ 50g

2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Ø 标示示例:见图2。


 

1.3 净含量之外的强制标识内容

Ø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Ø 标示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Ø 字符高度要求:净含量之外的强制标识内容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有关,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见表2。

表2 净含量之外的强制标识内容字符高度要求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x)

字符高度要求

x>35cm2

≥1.8mm

x≤35cm2

可以<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1.4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Ø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Ø 标示内容: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如“低脂肪”“高钙”“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等。

Ø 标示位置:标签的任意位置。

Ø 字符高度要求: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Ø 标示示例:见图3。


(图3)

2、特定食品的字符高度要求

2.1 果冻

Ø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

Ø 标示内容:警示语和食用方法,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Ø 标示位置: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

Ø 标示字体或颜色要求:白底(或黄底)红字。

Ø 字符高度要求:不应小于3mm。

 


标示示例:见图4和图5。


(图4)

 


(图5)

2.2 固体饮料

Ø 固体饮料标示依据、标示内容、标示位置、字符高度要求等见表3。

3 具有字符高度要求的固体饮料及标示内容

标示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标示内容

产品名称:“固体饮料”

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产品类别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

标示位置

产品标签上醒目位置

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

标示字体或颜色要求

/

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字符高度要求

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对字符高度无明确要求,但要求“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实施时间

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

Ø 标示示例:见图6。


(图6)

2.3 乳制品

Ø 具有字符高度要求的乳制品标示依据、标示内容、标示位置、字符高度要求见表4。

4 具有字符高度要求的乳制品及标示内容

乳制品类别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调制乳
(全部或部分用乳粉生产)

发酵乳
(全部或部分用乳粉生产)

标示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

标示内容

“鲜牛奶”或“鲜牛乳”、“鲜羊奶”或“鲜羊乳”

“纯牛奶”或“纯牛乳”、“纯羊奶”或“纯羊乳”

“复原乳”或“复原奶”、“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标示位置

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

字符高度要求

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

Ø 标示示例:见图7-图10。


 

 

小结

企业在制作标签时,除了要符合GB 7718的要求外,还应注意产品标准或公告中对产品标示信息及字符高度的特殊规定,确保标签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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