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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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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企业需要制定标准的情形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需要备案的情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下面两种情形需要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要求,强调以下两点:


  (一)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如实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


  (二)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或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不再备案相关的企业标准。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其他部门没有职权和义务审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企业制定标准的程序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六、企业标准专家审查的规定


  (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2.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3.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4.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5.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要求,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制定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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