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批主体 审批主体为:国家认监委
执行部门为: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评审管理处
2 申请
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
3 受理
3.1审查申请材料
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3.2受理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并获取送达回证。
3.3 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技术评审
4.1 安排技术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认监委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4.2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报告技术评审结果。
5 审批
5.1审查评审结果
评审管理处接到评审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5.2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查同意的报委领导批准。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3 打印证书
评审管理处负责打印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5.4材料存档
评审管理处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
6 公布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信息
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批准项目、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
7 扩项
获证机构在能力有变化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申请扩项。
8 变更
获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主要人员、质量体系、地址、名称做出重大调整时,需要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检验标准发生重大变更,需安排现场评审进行确认,若检验标准没有重大变化,可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待监督评审或复查换证时,由评审组确认。
9复查换证
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机构应当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发证机构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获证机构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