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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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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新郑办发[2015]150号)等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完成了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经自治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及最终复核,现形成157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予以通告。请相关部门按照复审结论,开展后续处理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新郑办发[2015]150号)等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完成了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经自治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及最终复核,现形成157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予以通告。请相关部门按照复审结论,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有关通过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05项(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74项(见附件2),请归口单位根据自治区地方标准申报程序,分批申报修订项目。自治区质监局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三、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900项(见附件3),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宣贯、评价等工作,适时安排复审。
 
  附件:1.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2.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修订目录
 
  3.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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