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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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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新郑办发[2015]150号)等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完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在《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确认,现将整合精简结论予以通告。相关部门要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展开后续处理和标准转化工作。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新郑办发[2015]150号)等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完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在《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确认,现将整合精简结论予以通告。相关部门要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展开后续处理和标准转化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归口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转化,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三、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3),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特此通告。
 
  附件:1.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2.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目录
 
  3.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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