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归口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转化,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三、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3),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特此通告。
附件:1.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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