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和福建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标联办〔2016〕1号)部署要求,在调查摸底、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意,确定了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例外-继续有效4项、例外-修订2项、废止105项,不再具有强制属性、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53项(详见附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现将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予以公告。
附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