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内市监标准字〔2023〕461号),组织20个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24个自治区标委会对241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现行有效且发布时间为2018年度)进行了集中复审。现将结论公告如下:
一、241项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
继续有效73项、修订124项、废止44项,汇总表详见附件。
二、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修订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于2025年6月前完成修订标准的报批工作;
(三)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估等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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