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国家已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2021),我委经研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品》(DBS 32/006-2014)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规范》(DBS 32/010-2016)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2021)实施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