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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处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1  来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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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7年3月22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鉴于本次调整只是将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的内容、顺序号及年代号等均无变化,涉及的标准范围见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www.sac.gov.cn/gzfw/ggcx/gjbzgg/201707/),为了方便获准认可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研究决定:
各实验室、检验机构:
 
  2017年3月22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鉴于本次调整只是将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的内容、顺序号及年代号等均无变化,涉及的标准范围见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www.sac.gov.cn/gzfw/ggcx/gjbzgg/201707/),为了方便获准认可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研究决定:
 
  一、能力范围中涉及上述标准的获准认可机构,其签发的报告/证书直接使用新的标准号作为检验检测的依据,获准认可机构无须向CNAS秘书处提交标准变更申请,视同上述标准已纳入认可范围内。
 
  二、获准认可机构可自愿选择通过监督、复评等方式变更认可能力范围。
 
  三、随着标准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及行业标准管理部门还将发布类似调整,获准认可机构可依据此方式处理。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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