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天然泉水适用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涵盖了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下水为源水生产的饮用水,因此该标准公布实施后,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原有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 001-2013)应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