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动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修订工作第一次讨论会在京召开
推荐文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修订工作第一次讨论会在京召开

发布日期:2014-07-22  来源:中国豆制品网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修订工作第一次讨论会在京召开
   2014年7月11日,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修订工作的第一次讨论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行业专家及企业代表共40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听取了吴月芳秘书长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修订工作的背景及豆芽行业状况的介绍。她表示,由于我国豆芽产品归属尚不明确,法律依据、法规标准严重缺失,造成了目前在生产时添加物申报无门、监管混乱衔接不畅等现象,致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扰乱,行业健康发展严重受挫。为此,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自2011年起先后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原卫生部(现卫计委)、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现食药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现食药总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六处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发的安全监管问题,要求明确豆芽制发监管职责。2014年5月,卫计委正式下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的标准修订计划。
 
  针对豆芽生产及添加物,吴秘书长提出了五个亟需厘清的问题:豆芽制发是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还是“种植活动”行为?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生长调节剂—6-苄胺基嘌呤,应该遵守什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是否适用于豆芽的制发?6-苄胺基嘌呤是什么?什么是有毒有害物质?制发过程中使用了生长调节剂—6-苄胺基嘌呤的豆芽是有毒有害食品吗?
 
  此外,吴秘书长还对豆芽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梳理。最后,她表示,此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的修订工作,就是为了解决豆芽制发、加工、流通过程中标准缺失的问题,保障豆芽产品的食品安全,让生产者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有法可依,让监管部门在执法时有标可依。
 
  中豆委科技部董梅主任对豆芽标准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进行了详细地分析比较。她介绍说,豆芽在国外是作为健康食品来消费的,其标准基本是作为生产规范性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防范微生物风险,防止因生食芽菜的微生物风险所引发的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如美国FDA在芽菜生产指南中提到:豆芽生产商应把良好卫生规范作为标准的操作程序来保持对豆芽生产整个过程的各环节的控制。该规范包含了对种子、水质、生产、包装、食物处理等各方面的要求。
 
  澳大利亚的《芽菜生产加工基础标准》特别提到净化,即使用受控环境来减少可能存在于芽菜中的病源生物体的水平的过程。该标准要求芽菜生产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通则,系统地检测所有加工操作过程以确定潜在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来解决这些风险,以上过程需提供证据做以证明,此外还要求必须有可追溯系统。
 
  日本《新鲜蔬菜卫生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种子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为避免微生物污染,应使用可饮用的水;为了阻止污染物混入培养液,应采用紫外线照射、臭氧和缓速过滤法等培养液杀菌装置,以抑制微生物的污染;相关设施设备应杀菌消毒;收获、包装、出厂需要特别注意卫生管理。
 
  同时,董主任特别指出,上述标准作为生产规范性标准,对化学添加物的控制有所涉及,但不是重点。然而,在诸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等国外的豁免制定相关农药残留限量中,均对添加物的使用做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残留限量。
 
  如在《肯定列表制度》中,备受关注的几种农业化学品在该表中均指出了最大残留限量,分别是:赤霉素≤0.2ppm;乙烯利≤0.05ppm;6-苄基腺嘌呤≤0.5ppm;4-氯苯氧乙酸钠≤0.1ppm。
 
  美国则于2004年4月份免除了6-苄基腺嘌呤的残留限量要求。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规定25种农产品中2,4-D的残留限量范围为0.01-400mg·kg-1。
 
  从主要国家(地区)豁免制定相关农药残留限量名单可看到:美国规定的豁免物质包括乙烯、赤霉素(酸、钠盐、钾盐)、6-苄基腺嘌呤;欧盟规定的豁免物质有乙烯、赤霉素;新西兰的豁免物质为赤霉酸;澳大利亚兰的豁免物质赤霉酸、乙烯利;我国香港地区的豁免物质为6-苄基腺嘌呤。
 
  随后,董主任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豆芽》拟设主要条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草稿。
 
  与会代表就草稿的框架以及草稿中备受关注的生长调节剂使用、豆芽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会议最后,董梅主任对接下来的工作计划与任务做了详细安排,并表示将力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标准修订工作。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