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食品伙伴网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化妆品 | RSS订阅
标准动态标准公告中心动态标准化知识文献检索
搜索关键词:
下载中心首页 » 动态公告 » 标准动态 » 卫生部出台卫生应急管理规范
推荐文章

卫生部出台卫生应急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07-10-12  来源:网络转载   复制网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卫生部出台卫生应急管理规范

    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卫生部日前制定并出台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该《规范》充分结合近几年来的卫生应急工作实践经验,从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指挥体系、卫生应急工作管理制度、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现场处置、应急实验室网络、队伍建设、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范》明确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构与职责。一是针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二是针对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医疗救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的采集;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健康教育和效果评估;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与演练、相应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三是针对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包括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执法。四是针对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各级医学科研教学机构组织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应用基础研究和教学培训,帮助提高卫生应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五是针对采供血机构。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保证卫生应急需要。

    《规范》明确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一是针对组织指挥体系。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案规定,依据事件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需要,建议成立同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人员组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作为同级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下设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控制措施、应急准备等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二是针对指挥协调机制。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监测、早期预警与高效处置一体化的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集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铁道、交通、水利、农业、质检、民航、安全生产、林业、食品药品、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按照卫生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预案、方案和标准的规定,《规范》明确了各级各类卫生应急机构在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中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逐步实现卫生应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按照卫生应急工作相关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工作流程,《规范》对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监测预警、装备储备、培训演练、应急队伍、信息报告与发布、现场处置、应急实验室网络、恢复重建、动员宣传、科技交流与合作、评估等具体工作进行了规范,注重了科学性与实用性、理论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bz#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363986600

 
 
[ 动态公告搜索 ]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动态公告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标准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