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为促进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优质发展,提升标准实施应用效果,将有序推进我会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组织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并结合标准应用实施情况给出复审结论。
一、复审内容
(一)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二)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详细具体,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标准服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的产业化推广的程度;
(三)规范性:经实施应用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
(四)先进性:具备填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空白、或技术指标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五)有效性: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引用的标准没有“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的情况;标准得到明确的实施应用,且取得了实际效果,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活动采用、检验检测应用、认证认可活动采信、相关评价工作采信、企业采用、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国际国外采信等。
二、复审结论
(一)继续有效: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新进性均不存在问题,且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可以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先进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应为“修订”。应予修订的团体标准,应同时提交《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和主要修订内容草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将按照团体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
(三)废止:没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宜为“废止”。复审结论为废止或逾期未反馈复审结论的项目,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团体标准。
(四)出版发行: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和“修订”完成的团体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国标委发〔2024〕34号)的通知要求,应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三、复审工作安排
(一)复审时间: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二)复审方式:复审工作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报送。
(三)复审组织方: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的团体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标准的复审工作,非协会组织起草的标协标准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组织标准的复审工作。
复审材料报送:复审组织方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报送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四、联系方式
电话:010-82036381 姚弋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