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及《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政府令第8号)规定,现将《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文本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标准起草单位(联系人如下)。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联 系 人:谢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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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200003
附件:1.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3.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1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3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