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7月底联合发出通知,公布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标准。
通知列出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计232种,包括被膜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稳定剂、护色剂、胶姆糖基础剂、抗结剂、酶制剂、面粉处理剂、膨松剂、漂白剂、乳化剂、水分保持剂、酸度调节剂、甜味剂、营养强化剂、增稠剂、增味剂、着色剂等。通知还规定了所有产品对应的检验标准。
通知要求,今后进口上述食品添加剂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上述食品添加剂,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并获得进口许可。